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规定,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11〕498号)第八条规定:“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办理条件
符合《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一)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平时使用审核环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自现场勘查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二)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文件审查环节,自受理之日委托审查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合格的,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检查,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核环节
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
2、所有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
3、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单位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复印件);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6、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7、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单位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仅限人防工程使用权出租(出借)的项目提交);
9、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仅限产权与他人共有的项目提交)。
(二)改造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1、改造设计文件审查
(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表;
(2)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图纸;
(3)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复印件)。
2、改造竣工验收备案
(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人防工程改造竣工蓝图。
六、办理地址及时间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受理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3号楼504室,联系电话:83083482。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咨询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4号楼508室,联系电话:63099839。
对外接待服务时间:周二、三、四上午8:30-11:30。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
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表
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