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海淀区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11-29 点击数:

海淀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根据《关于为海淀区调配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保〔2013〕29号)要求,现就启动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意向购买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售房源情况

  此次市住保办为我区调配的房源为: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开发建设的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源1334套,其中一居614套、二居614套、三居106套。该项目销售基准价格为6274元/建筑平方米。

  二、参加摇号配售家庭的条件

  结合我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数量、结构及房源数量、户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入围家庭为以下三类家庭:

1、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三居室配售资格的家庭;

2、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二居室、一居室的优先配售资格家庭;

3、2011年12月31日前(含)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三居室、二居室、一居室配售资格,且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或参加我区第五批、第七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选房的家庭,此类家庭纳入优先配售范畴。

  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家庭包括:已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已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入住我区筹集社会存量房的家庭。

  参加我区第五批、第七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选房的家庭是指参加我区组织的第五批、第七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摇号并已选择辛店项目、馨瑞嘉园项目或凯盛家园项目的家庭。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已两次自动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已在其他区县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2013年11月29日后(含)迁入我区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能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三、意向登记时限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时限地点

  符合入围条件且有意向购买此次配售房源的申请家庭,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须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逾期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二)登记家庭资格复核

  按照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满一年且拟参加此次摇号配售的申请家庭须进行资格复核。2012年11月29日前(含)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符合本次入围条件的家庭,必须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资格复核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资格复核工作将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进行,若家庭已超出准入标准的,取消其配售资格,不得参加摇号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三)家庭配售资格变更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属于下列两类情况之一的,可变更配售居室。符合入围条件的,可进行意向登记,但必须于2013年12月5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

①单亲2人户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

②申请家庭增加新生儿的。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因家庭情况变化而符合优先配售条件的,须于2013年12月5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

  家庭配售资格变更依家庭申请进行变更。若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的,以原配售居室和优先配售情况为准。

  (四)家庭因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参加第五批、第七批公共租赁住房选房而纳入优先配售范畴的,以家庭主动提出申请为准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参加第五批、第七批公共租赁住房选房且符合入围条件的家庭,须于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持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或选房通知单),到原申请街镇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海淀区经济适用住房意向登记家庭确认表》签字确认。若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以原配售情况为准。

  四、温馨提示

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对于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购房人须退回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3、经济适用住房入住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家庭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停止为该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该家庭配售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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