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进口仪器设备办理科教用品免征进口税收须知

作者: 时间:2018-07-11 点击数:

 

一、代理机构抽选
1、进口学校采购限额(单台套1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人自行选择联系一家学校入围的外贸代理机构(见附件),并委托其办理进口相关事宜;
2
、进口学校采购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人
在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抽选外贸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后续进口相关事宜。

 

二、减免税申报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购买免税设备将接受海关的监管,并且只能放置在我校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转移地点或进行其他处置。

 

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1. 申请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准备如下文件,并提交至办公楼131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免税确认表》)1,《免税确认表》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金额、数量、技术参数、原理及用途、资金来源、放置的具体地点等,需设备使用人、所属院系单位签字盖章(采购申请人提供);

 

2)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1,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仪器设备购置资金来源工作原理和主要功能,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具体用途、免税依据等(由外贸代理机构提供)

 

3) 产品采购外贸合同(Contract复印件2份(由外贸代理机构提供);4)外贸进口代理协议复印件2份(由外贸代理机构或采购申请人提供);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由外贸代理机构提供);

 

6)进口物品的宣传样本或彩页等介绍材料1套(采购申请人或产品供应商提供);

 

7)十万美元(含)以上合同,需另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1份(采购申请人提供)

 

2. 凡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科教用品,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向主管海关申报,必要时还需使用人配合,共同向海关解释。海关批复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 免税与否的最终裁定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项目单位需另备关税及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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